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8624-2006《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》若干问题的通知
公消[2007]182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,天津警官培训基地,公安部天津、上海、沈阳、四川消防研究所,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:
国家标准GB8624-2006《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》已于2006年6月19日发布,并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。由于该标准新版GB8624-2006与旧版GB8624-1997在原理、分级结构、试验方法等方面有较大差异,为确保新旧标准体系的平稳过渡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07年3月1日起,对于已按照该标准旧版GB8624-1997检验的建筑材料,在其检验报告有效期内,检验报告继续有效,其监督检验样品和委托检验样品可仍按照GB8624-1997执行。除此之外,应按GB8624-2006进行检验和分级。
二、目前,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222、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45、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等关于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与GB8624-1997的分级方法相对应,在目前这些规范尚未完成相关修订的情况下,为保证现行规范和GB8624-2006的顺利实施,各地可暂参照以下分级对比关系,规范修订后,按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:
1、按GB8624-2006检验判断为A1级和A2级的,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-1997的A级;
2、按GB8624-2006检验判断为B级和C级的,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-1997的B1级;
3、按GB8624-2006检验判断为D级和E级的,对应于相关规范和GB8624-1997的B2级。
公安部消防局
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