记者2014年2月23日解到,在2013年11月《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》(草案征求意见稿)在青岛政务网上公示后,昨天,《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已经2013年12月30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,并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。 记者 张贝
试运营合格才正式运营
根据《办法》规定,轨道交通建设期间,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,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。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进入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设施内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,应当提前告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,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。
轨道交通建设期间,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结合项目工程对交通、周边居民出行、文物保护以及重要场所、建筑物、构筑物等的影响,提出占路调流方案,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。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,对占路调流方案进行核查和研究,并按程序批准后实施。
根据《办法》规定,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完工后,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预验收;预验收合格的,进行试运行,试运行期不得少于三个月;试运行合格并按程序报批后,由运营单位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。试运营验收合格的,投入正式运营。
地铁沿线将设两类保护区
根据《办法》规定,今后,我市将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。其中,控制保护区范围包括: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;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;出入口、通风亭、变电站、冷却塔等建筑物、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;轨道交通过海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。
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设置特别保护区,范围包括: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;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;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三米内;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三米内;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;出入口、通风亭、冷却塔、主变电所、残疾人直升电梯等建筑物、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;轨道交通过海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