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4月1日,刘先生乘坐北京地铁10号线遭遇系统故障晚点近40分钟,导致他和20余名乘客没能赶上9号线末班车,经过与地铁方交涉,刘先生及20余名乘客获得了地铁方30元打车费补偿。昨日,北京地铁公司回应称,相关车站对乘客进行了小额经济补偿,方便乘客回家,车站做法妥当。(4月3日《新京报》)
这事儿听来倍感温馨,体现了地铁公司人性化服务的一面,是一种进步。但仔细想来,我国各个航空公司目前均已形成航班延误赔偿制度,但对于地铁来说,这方面尚是个零。如果这种补偿和人性化服务,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规范,仅仅是“昙花一现”,那么,乘客再遇到类似情况时,又该如何呢?
朱孝顶律师称,根据《合同法》和《民法通则》,地铁运营单位与乘客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,地铁运营单位有义务及时安全地将乘客和行李运输到目的地。10号线出现系统故障,不仅构成合同违约,也是一种侵权行为,损害了乘客的合同利益和合法权益。因此,市民在遭遇地铁晚点遭受损失后,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地铁公司索赔。
据媒体公开报道,2008年11月13日,北京机场快轨晚点半个多小时,多名乘客延误乘机。一名乘客表示,地铁人员口头同意了4名旅客的误机赔偿。2012年1月28日,广州地铁三号线北延段出现信号故障,约50名旅客因此误机。最终地铁方面决定赔偿误机乘客机票改签的差价。
“一个自称站长的人掏钱给我们分发,我问了一句,这钱你自己掏啊,站长说自己先垫上,之后领导会给报销。”应对地铁晚点,绝不能只是一个站长单枪匹马的杀到,而更应有规范的制度做保障。
既然《合同法》和《民法通则》都有具体、明确的规定,即有法可依,那么何不把“地铁晚点补偿”也形成有效的常规制度呢?这样不但体现了地铁的一种服务精神,从而使乘客的利益得到制度的庇护和保障,也能够有效地减少因地铁晚点而产生的乘客与地铁之间的纠纷,从而使地铁更加规范运营。何乐而不为呢?
本文转载自其它媒体,转载目的在于更好的信息交流,并不代表中国防火网赞同其观点。中国防火网专注于动车、地铁等轨道交通工具材料的防火阻燃标准测试与咨询服务,如DIN5510测试,BS6853测试,NFF16-101测试,NFPA130测试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