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材类产品出口欧盟申请CE认证时,涉及到协调标准的确认和认证模式system的选择。 欧盟最新建材法规Construction products (CPR) Regulation (EU) No 305/2011 附录V 中详细列明了建材产品CE认证的5种认证模式及其要求: 模式1+,模式1, 模式2+,模式3,模式4
模式1+/System 1+ 制造商根据下列项目声明建筑产品的基本特性的性能: a)制造商应执行: (i)工厂生产控制; (ii)对按照规定的检测计划在工厂采集的样品进行进一步检测;
(b)公告号机构应在以下情况下签发产品的持续性能证书: (i)根据产品的类型测试(包括抽样)、类型计算、制表值或描述性文件确定产品类型; (ii)对制造厂和工厂生产控制的初步检查; (iii)对工厂生产控制进行持续监测、评价和评价; (iv)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对样品进行审核测试。
2. 模式1/System1 -制造商根据下列项目声明建筑产品的基本特性的表现: a)制造商应执行: (i)工厂生产控制; (ii)制造商按照规定的测试计划,对在工厂抽取的样品进行进一步测试;
(b)公告号机构应在以下情况下签发产品的持续性能证书: (i)根据产品的类型测试(包括抽样)、类型计算、制表值或描述性文件确定产品类型; (ii)对制造厂和工厂生产控制的初步检查; (iii)对工厂生产控制进行持续监测、评价和评价;
3. 模式2+/System2+ -制造商根据下列项目申报建筑产品的基本特性: a)制造商应执行: (i)根据产品的类型测试(包括抽样)、类型计算、制表值或描述性文件确定产品类型; (ii)工厂生产控制; (iii)制造商按照规定的测试计划,对在工厂抽取的样品进行进一步测试;
(b)公告号机构应在以下情况下签发产品的持续性能证书: (i)对制造厂和工厂生产控制的初步检查; (ii)对工厂生产控制进行持续监测、评价和评价;
4. 模式3/System3 -制造商根据下列项目声明建筑产品的基本特性的表现: a)制造商应进行工厂生产控制; (b)公告号检测实验室应在型式试验的基础上进行产品型式的确定 (根据制造商进行的抽样)、产品的类型计算、表格值或描述性文件。
5. 模式4/System4-制造商根据下列项目声明建筑产品的基本特性的表现: (a)制造商应执行: (i)根据产品的类型测试、类型计算、表列值或描述性文件确定产品类型; (ii)工厂生产控制 (b)公告机构没有任务(注:此模式虽并不要求NB机构参与,但实际出口和清关时仍需要提供官方认证机构的证书)
对于以上5种认证模式的选择需基于欧盟官网公布的建材协调标准要求,欧盟CE认证标准会根据产品最终用途及风险情况,对于认证体系做出规定。南京睿督公司专研欧盟建材CE认证十多年,为您提供专业权威量身定做的CE认证方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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